陇原姐妹们,大家好。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我们成年子女的强制性和记app官网法定义务,不能被约定免除。今天就让我们一起通过张某夫妇的案例来了解一下老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规定!
张某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们都已成年。2000年7月,因对养老问题发生争执,三子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幼子与二同居住,自愿承担赡养义务,二老的终老赡养问题与其它兄弟无关。后幼子因生活琐事与二老产生矛盾,二老搬出。二老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要求三子一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未果后,遂起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之间不得以协议的形式免除该法定义务。三子签订的赡养协议中关于免除子女赡养的约定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认定无效,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夫妇要求子女们共同进行赡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对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赡养协议的内容是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的。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子女、父母之间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属于无效约定。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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