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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一案| 27年前我们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时间: 2024-09-15 | 作者: 小编

  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辅助司法审判、统一裁判尺度、防止“类案不同判”,同时方便老百姓通过案例学习法律规定、明确行为规则,促进矛盾纠纷前端化解,起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浙江法院数案被收录,“浙江天平”特开设【我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添一案】专栏,以札记形式深度解读收录入库案例。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近年来,一些暴力犯罪中的“反杀”案件越来越受到广大群众的关注,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推动下,正当防卫理念得以重塑,刑法第二十条在法治社会发展中进一步被唤醒。

  1997年10月,正值新修订的刑法刚施行不久,我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防卫行为的争议很大。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在查清事件起因、经过的基础上,综合全案情况,适用新法条文准确认定成立正当防卫,并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时隔27年,该案例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为司法实务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1997年1月,王某友等人在叶某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叶某朝向路过饭店的王某友等人催讨所欠饭款。王某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是纠集郑某伟等人到店滋事,叶某朝持刀反抗,王某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王某友、郑某伟又纠集多人到饭店滋事,言语威胁要求叶某朝请客了事,叶某朝不从。王某友从郑某伟处取过东洋刀砍向叶某朝的左臂及头部,叶某朝遂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一刀刺中王某友胸部。在两人互相扭打砍刺中,郑某伟拿起方凳砸向叶某朝的头部。叶某朝转身还击刺中郑某伟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某友扭打,直至夺下其手中的东洋刀。王某友和郑某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叶某朝全身多处受伤。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属于防卫过当,理由有以下四点:1.被告人主观上存在斗殴故意;2.被告人客观上具有斗殴准备;3.被告人在实施反抗行为时对后果持放任态度;4.被告人行为造成二人死亡后果严重。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有以下四点:1.被告人是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免受不法侵害人继续侵害才实施防卫;2.本案的不法侵害性质达到严重程度;3.防卫时间适时且防卫对象合法;4.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事发于1997年1月,法院审理时正处于新旧刑法交替的特殊时期。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对于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规定比较抽象,特别是关于防卫过当的表述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实务中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把握过严,束缚了防卫人行使正当防卫权。1997年刑法完善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并且特别增加了一款“特殊防卫”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款规定为守法的人在遭受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时,可以不必过虑防卫的手段、结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囿于当时的时代背景,可供查阅参考的司法实务案例也鲜少,因此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以实质化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细节,客观还原全案发生的整体经过,综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正常反应来判断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过限,并以此为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文。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向王某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王某友吃饭后不但不还欠款,还在被合理追索欠款后滋事报复,在本案起因上负有责任。叶某朝虽然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其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有斗殴故意和准备。王某友纠集人员到叶某朝开设的饭店内滋事,并持凶器攻击叶某朝要害部位,属于严重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叶某朝在遭受严重暴力后为自保进行反击,并在夺过对方凶器后停止了防卫行为。这表明叶某朝是处于被动且极其危险的境地下被迫进行防卫,其在防卫的时间和对象上均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经合议庭、审委会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被告人叶某朝在遭受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犯罪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如果在此种情形下对防卫人限制过苛,则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虽然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1997年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朝宣告无罪。一审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1.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受到王某友等人持刀挥砍、持凳行凶的伤害,攻击头部等要害部位,属于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

  2.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没有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在遭受严重人身侵害的情况下进行防卫,是法律允许的,具有正义性,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仍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不负刑事责任。

  3.特殊防卫所涉案件情况复杂,造成的后果严重,因此要注意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把握住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这一基本要素。本案中,被告人叶某朝向王某友追索饭款是合理、合法行为,王某友不还欠款还滋事报复,在起因上负有责任。被告人叶某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是在王某友等人不甘罢休、持续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备,并非准备斗殴。被告人叶某朝是被迫进行防卫,防卫时间、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旨在鼓励人民群众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时,勇于斗争、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现实生活中,一些突发、紧迫、危险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公民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如何裁量和评价对于法律规则的适用、社会正义观和价值观的引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将案件事实抽丝剥茧、查清来龙去脉,立足防卫人采取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从有效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角度理解防卫行为,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中的正义性要素,最终作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公正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治精神的勇气和担当。

  本案例曾刊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中,如今有幸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以生动的现实案例在更广阔的平台继续为司法实务界提供实践参考、为理论界提供研究价值,对于我们司法工作者来说既是一种肯定,也是一份激励。人民法院案例库作为当前司法裁判的重要智库,为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裁判尺度提供了源源不断地司法智慧,此次能够助力案例库的建设与有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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