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办初中学校坚持“免试、就近”招收小学毕业生入学。一律不准招收“择校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择优选拔学生。办有初中学校的事业单位职工子弟,原则上到所在事业单位子弟学校就读。
2、民办初中学校在办学许可范围内招收小学毕业生,实行“超员摇号,录满为止”的办法录取新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择优选拔学生。民办初中学校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跨行政区域招生,招收规定招生行政区域以外的小学毕业生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20%。
3、初中学校严格实行标准班额,每班为40-50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确保所有应届小学毕(结)业生都能在今年8月15日前接到入学通知且按时入学。
4、流动人口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入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城市居民户口学生,属于办有子弟中学的事业单位子女一律升入该事业单位主办的子弟中学;其他学生按划定的招生服务范围就近升入市直初中。城郊农村户口学生,原则上升入所在地乡(镇)中学。和记官网特殊情况由市、区两级教育局协商后酌情安排入学。
6、执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学,允许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下,在其《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办学范围内自主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7、流动人口子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残疾及感染艾滋病病毒少年入学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注册,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初中学生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全市统一编制的学籍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市统一式样的学籍表和学生守册、学生证。
第八条 学生学籍采用计算机管理。学校使用全市统一制发的学籍管理软件将学生资料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学生花名册》,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各年级学生异动(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跳级、留级、死亡)名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上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条 新生注册的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学期第3—4周;各年级学生异动的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学期第17—18周。
第十条 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十一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经批准后可以转学。初中学生一般应转入家长新工作地点或家庭新住址附近的学校。
第十二条 转学的学生,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开出转学证书,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中,跨省、跨市(州)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转出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高中学生还须出具高中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转入的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户口本(复印件)等先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接收转入的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办理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必要时,转入学校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受非重点高中学生转学。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学校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毕业会考考试成绩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