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记APP·(中国)首页 欢迎您!
400-888-8888
当前位置: 和记APP·(中国)首页 > 真实案例 >> 正文

日喀则通报“强拉藏式舒缓精华液”等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8-14 | 作者: 小编

  按照国家、自治区药监局的统一安排部署,日喀则市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现将4起化妆品典型案例信息通报如下:

  2024年5月16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问政日喀则》节目曝光的“日喀则市强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强拉藏式舒缓精华液”产品功效暗访视频前往涉事企业现场核查。经查,该产品已备案,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该公司现场承认在该产品功能介绍上宣称可用于关节炎、腰椎、颈椎、皮肤病等。当日,针对该公司涉嫌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处置。在案件调查中,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该公司在产品用户评价上同样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对其经营的商品功能、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量,往往违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准则,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种行为不但使消费者无法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诱导其作出错误的购买决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坚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4月28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拉堆健康生活馆”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经营货柜上摆放的“斯青美朵染发膏”标签标识显示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20222047),经在国家药品监管局官网查询“国妆特字20222047”的注册产品为“益孝堂炫彩染发膏(葡萄紫色5.66)”,且外包装注册平面图与涉案产品外包装不一致,属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暂扣了涉案产品共计22瓶。2024年5月20日,依法予以立案。

  该店经营未经注册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22盒/瓶;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染发产品是特殊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一种染发膏对应一个注册证号,未经注册的化妆品,无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查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旨在查处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以其他方式套用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备案号的行为,规范标签管理,净化化妆品市场秩序。

  2024年5月15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喀则市教武场内的“潘多拉商行”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售的“阿吉朗萨”产品无中文标签,执法人员现场暂扣了该产品17盒,根据翻译机构的翻译结果,该产品为染发剂,属于特殊化妆品。当日,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立案处置。

  和记app官网

  该店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17盒;2.没收违法所得497元(肆佰玖拾柒元整);3.罚款人民币16100元(壹万陆仟壹佰元整)。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有明确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购进化妆品时,应查验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通过该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外文化妆品不等于高质量化妆品,应通过了解掌握化妆品科普知识,理性认知化妆品功效,科学有效选用化妆品。

  吉隆县市场监管局在“吉隆优选购物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放置的康迪丝牌花漾香氛水润丝滑洗发水(化妆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303)、有效期至20230909,共5瓶,属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现场暂扣了涉案产品并依法立案处置。

  该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吉隆县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购物中心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1.没收康迪丝牌花漾香氛水润丝滑洗发水5瓶;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诺产品能够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期限,处于使用期限内的化妆品才可以上市销售。该类型案件的办理,对化妆品经营者履行自身主体责任具有警示作用,对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免费留学规划
快捷咨询
资深顾问一对一为您解答留学问题
电话
咨询服务电话
400-888-8888
微信
二维码
关注了解更多留学信息
QQ
推荐院校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