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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版《第二十条》!两男子与调戏女子者扭打致其死亡 贵州高院:正当防卫改判无罪

时间: 2024-08-09 | 作者: 小编

  2017年12月13日凌晨,贵阳东客站附近,女子周某会和刘某书正在为家人唐某华的旅店招揽客人,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过,竟当众调戏,被斥责后,又动手殴打对方。热心群众杨某祥驾车路过,上前劝阻未果反被打,而后,唐某华闻讯赶来,丁某平、杨某祥、唐某华,三人扭打一起。

  丁某平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警方带回调查时,丁某平“耍酒疯”,多次用头撞击墙壁,被送医后,认为系醉酒,不过,数小时后,仍未清醒。再次送医,已身亡。

  而后,唐某华和杨某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该案历时6年多,经过一审、二审程序,2024年1月31日,两名被告人最终被认定“正当防卫”,经历了从“有罪”到“无罪”的反转。

  2月28日,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刚刚上线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该起典型案例,披露了案件细节。

  公开案情信息显示,事情发生在6年多前,2017年12月13日0时许,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他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男子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但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丁某平还捡起木架猛击周某会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书,周某会趁机跑开打电话报警。

  此时,男子杨某祥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又捡起石块砸向杨某祥,丁某平也挥拳击打杨某祥,刘某书、杨某祥先后跑开,丁某平、丁某万竟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另一边,唐某华接到周某会求助电话,下楼来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则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华及群众控制。

  派出所民警将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民警将其带回休息。

  时间已至当日早上9时许,民警发现丁某平还没有醒来,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效死亡。

  贵阳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杨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贵州高院二审此案,2024年1月31日,二审判决出炉,贵州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判唐某华、杨某祥无罪。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祥(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

  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华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唐某华、杨某祥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

  丁某平倒地,唐某华、杨某祥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

  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华、杨某祥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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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华、杨某祥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大皖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此案,检察机关提出,唐某华赶到现场时丁某平、丁某万已停止对周某会、刘某书的伤害行为,被告人唐某华、杨某祥并未面临人身危险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意见。

  贵州高院经查,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华对峙,杨某祥上前帮助唐某华,三人扭打进入电梯厅,此时丁某平依然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依据一般人认知,应当认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唐某华、杨某祥在民警赶来前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唐某华、杨某祥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大皖新闻记者看到,人民法院案例库还点明了该案“裁判要旨”,系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

  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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