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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范本)

时间: 2024-10-15 | 作者: 小编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年X月XX日生,住郑州市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4)豫XXXX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XX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4)豫XXXX执XXX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郑州市XXX人民法院于2022年X月XX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成立于XXXX年X月XX日,从公司设立到现在,公司经历了四次股东变更,其100%持股的股东分别为XXX,XXX,XXX,XXX,公司的注册资本从XXX万变更至XXX万又变更至XXX万,出资金额全为认缴制,实缴金额均为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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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XXX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的债务,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人,未依法足额缴纳出资,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转让股权,故各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未履行出资的范围内对XXX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特向贵院申请追加各被申请人为(2024)豫XXX执111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请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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