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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离婚要求经济补偿法院:支持

时间: 2024-08-04 | 作者: 小编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现已成年)一女。现因张某常年在外,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辩称,不同意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自2017年后张某便外出务工,现带着儿子出国定居。家中的一切劳动事务均由李某自己承担,张某的父母身体也有残疾,全靠自己照顾。如果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并要求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和好,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张某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应当准予。关于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女孩年龄、生活和学习状况、张某现居国外情况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自2017年张某离家外出后,李某在抚养孩子、照顾公婆、家务劳动方面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是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认定由原告张某给予被告李某适当经济补偿金。

  近日,文登区法院葛家法庭督促履行了一起邻里间因树木种植产生的纠纷。原、被告土地相邻,原告种植樱桃树,被告种植风景树“四月雪”,由于被告风景树的树枝越过地界影响了原告樱桃树的生长,两家人因此发生矛盾,多年邻里间和谐的关系也到了破碎的边缘,原告一气之下,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与调解员通过“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谈心”的方式,分别向原、被告释法明理,耐心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得失,从邻里和谐的角度引导当事人相互谅解,解决纠纷。最终被告同意于一定期限内砍掉出界树枝。

  临近规定的期限,驻庭调解员主动跟进案件进度,向该案当事人询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经了解,由于双方在此期间又有了新的矛盾,被告一直未履行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和驻庭调解员再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且来到案涉现场,在田间地头为双方继续做调解工作,向被告阐明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及不按时履行的后果,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下,被告最终同意履行,并当场找人砍掉了可能影响原告樱桃树生长的树枝,邻里双方终于放下心中芥蒂,一场纠纷至此彻底化解。

  原告陈某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毕业以后一直在家待业,2024年2月,她在朋友圈看到开发区某服装公司招聘兼职人员,于是决定到此公司面试。面试通过后,陈某顺利入职,但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4月份,陈某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尚欠陈某2900元工资,此后的一段时间陈某多次找公司讨要未结算工资,公司以各种理由没有兑付,无奈陈某诉至开发区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经过调解员耐心劝说,企业负责人同意次日到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坚持情理法相结合,积极引导某服装公司履行支付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服装公司当即给付了陈某的劳务费,双方矛盾就此化解。

  ■聊城中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高效解纷:从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了解司法确认

  原告魏某经营一家石材门市,被告刘某多次在魏某处购买石材用于装饰装修。经双方结算,所欠石材款共计13656元,刘某当场向魏某出具了一张欠付13565元的欠条。魏某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临清法院。

  受理该案后,立案庭庭长于建立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便向双方提出了“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解决方案:即由特邀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由法院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这样的方式更方便快捷,于是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意见后,案件被指派给特邀调解员杨秀云进行调解。

  经过法官及调解员耐心的释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临清法院对司法确认申请审查后,裁定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将纠纷解决在诉前。在法官助理蒋利燕的跟进督促下,刘某积极主动按照调解协议内容还款,一场拖欠货款的矛盾纠纷也终于画上句号。

  ■莒南法院:过度饮酒致死,是不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合不合法?法院判了

  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B款),合同约定,保险金额350000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保险期间,赵某与王某、张某一起用餐,期间王某与张某饮用白酒一瓶、啤酒数瓶,后三人到KTV找李某等人玩乐,赵某以现金利诱王某大量饮酒。KTV工作人员见王某在房间内长时间躺坐不动,提出拨打120急救电话被赵某阻止,后KTV工作人员自行拨打120。当晚22时许,出诊医生到达现场,赵某阻止救治并拒绝出诊医生将王某带至医院抢救,后来在赵某等人离开时,KTV工作人员再次拨打120。当晚23时许,出诊医生到达现场诊断后宣布王某死亡。后经鉴定,王某系乙醇中毒死亡。

  事后,王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则以被保险人王某本次出险不是“意外事故”,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赔。王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理赔金3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当晚,王某先与张某用餐时饮用白酒一瓶、啤酒数瓶,后赵某以现金利诱王某大量饮酒,在王某醉倒后,赵某又阻止他人拨打医疗急救电话并拒绝出诊医生将王某带至医院紧急救助,造成王某乙醇中毒死亡。据此,本案事故发生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用餐时系主动饮酒;第二阶段,赵某以现金利诱其饮酒时王某并未拒绝。上述两过程均系王某自身行为。第三阶段,赵某阻止救助行为导致王某未得到及时抢救。综合事故过程,王某的饮酒行为、赵某阻止救助的行为均有人为因素介入,并非单纯的意外事故,但意外因素占有较大的原因比例。为此,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王某的死亡原因等,酌定保险公司承担70%的理赔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亲属保险理赔金245000元。

  法院受理甲公司起诉乙、丙、丁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丁为出票人,票据背书过程为:丁公司-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甲公司作为最后一手持票人,要求乙、丙、丁连带支付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申请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网上立案时,甲公司提交2021年8月10日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票据收益权转让合同。庭审时,甲公司又提交一份与乙公司签订的五金交气买卖合同。法院限令甲公司庭后五日内提交书面回复,说明以何种方式取得案涉票据,为何出现两份不同的合同,当庭提交的买卖合同是何时签订。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未作出回复,仅向法院提交一份撤诉申请书。

  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甲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其取得案涉票据的真实交易关系,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甲公司承担。和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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