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人数、申请理由、地位置和面积、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情况在本村公示,征询村民意见。(1)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分配方案,对修改后的分配方案需再次予以公示;(2)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宅基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将签署同意意见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及其他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所在镇政府。镇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根据到场核实情况并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及有关规定,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表》中签署意见,一般一式两份,分别由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留存。